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完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督办、报告和公布制度,明确办案职责,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48号)等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以下简称重大违法案件),是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发现或者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违法案件:
(一)中央国家机关、省委省政府及领导批办、督办的违法案件;
(二)已经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案件;
(三)国家、省级新闻媒体曝光或网络媒体反映造成重大影响的违法案件;
(四)拖欠工资涉及职工100人以上或拖欠总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违法案件;
(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为需要督办查处的其它违法案件。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全省范围内重大违法案件的挂牌督办和公布工作,具体业务由省劳动监察总队(以下简称督办机构)负责办理。
第四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现符合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重大违法案件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拟写《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专项报告书》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同时抄报所属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五条 挂牌督办和公布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挂牌:对符合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案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领导批准实行挂牌督办的,向有关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发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以下简称督办通知书)。向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出督办通知书的,应同时抄送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承办:承办单位按照督办通知书要求,制定具体的承办方案,明确承办人员,认真组织查处,充分调查取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案件查处工作。
(三)督办:督办通知书发出后,督办机构及人员应当及时跟踪案件办理情况,对督办意见落实不力和案件办理进度不符合要求的,及时予以催办,必要时可进行实地督查。
(四)报告: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应每15个工作日向督办机构书面报告案件办理进展情况,直至结案为止。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应报送案件查处结果及主要案卷材料(复印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将挂牌督办案件查处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五)撤牌:对已按照督办通知书要求办结的案件,督办机构应当提出撤牌建议,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向承办单位发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撤牌通知书》。
(六)公布:对因用人单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或欠薪逃匿等原因导致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挂牌督办案件,督办机构可以提出公布建议,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等省级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应依法由本机关查处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可以直接查处。
第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挂牌督办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和调度,做好跨省、跨市案件的协调工作。
第八条 对挂牌督办案件查处有力,社会影响较好,劳动者满意度高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给予承办单位及人员通报表扬。
对案件久拖不决且不说明理由,违反规定应当报告而不报告,或者拒不落实督办意见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对承办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市范围内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