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永进公司为其经营的“鲁荣远渔599”轮在被告天安财险处投保船东对船员责任险。保险期间,该轮航行于印度洋公海海域时,船长王某在驾驶室用餐后起身突然晕倒死亡。随后该轮在毛里求斯办理进港手续,毛里求斯当局出具死亡原因证明书,记载王某直接死因系心肌梗塞。原告与王某家属签署死亡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款后,向天安财险申请理赔。天安财险认为,原告不能证明王某死亡时系在“鲁荣远渔599”轮上工作,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除外责任,拒绝承担赔付责任。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作岗位既包括日常工作岗位,也包括基于工作过程中的合理生理、生活需要进行工间休息的场所。船员职业较为特殊,工作、生活均在船上,即便休息时间也时刻处于待命状态。本案中,王某死亡时应认定为系“鲁荣远渔599”轮在岗船员,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遂判决天安保险向永进公司进行赔付。
典型意义
本案虽是一起涉及船东责任险的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但事关船员在船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的认定问题,相关认定标准在处理船员工亡类案件中也具有普遍适用意义。
船员职业具有从上船工作到下船换班期间持续在船的特殊性,有别于陆上工种相对明确的上下班之分,工作区域和生活区域在空间上也高度重叠。从有利于对船员劳动权益保障的角度出发,一般情况下,船员从上船到下船,期间均可被认定为处于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
同时,该案判决支持了船东先行向死亡船员家属进行赔付,再通过保险索赔降低自身经营风险,客观上有利于矛盾的及时化解,对船东投保船员责任险、积极向伤亡船员先行赔付都起到了积极的鼓励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