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乐某某于2018年8月到被告东海公司所属船舶担任水手。双方在劳动用工合同中约定,乐某某承诺自行向当地有关机构缴纳公积金及各类社会保险金。2020年3月30日,乐某某在船上意外死亡,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视同为工伤。乐某某的妻子张某某以及母亲、女儿作为共同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东海公司依据劳动合同关系按工伤保险待遇和标准支付工亡补助金、丧葬费90余万元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100余万元。东海公司认为,因乐某某主动提出无需其代缴相应社保,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此已达成协商一致,故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无法获得工伤赔偿的责任不在东海公司。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一审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虽然乐某某曾与东海公司约定由其自行缴纳各类社会保险,但不能因此免除用人单位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故张某某等主张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要求东海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费90余万元的诉请依法有据,扣除东海公司已先行支付的15万元,还需支付75万余元。至于张某某等请求的抚恤金,因不符合规定条件,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张某某等提出上诉,二审期间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双方以略高于一审判决数额的金额达成调解。
典型意义
在人民法院审理的船员劳动合同纠纷中,船公司与船员约定将本应由公司为船员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以工资报酬形式发放给船员,此类情况比较普遍。不少船员出于眼前到手收入相对更多的盘算,往往也乐意接受此类约定。有的涉诉船公司甚至将之视为是一种行业“规则”。
对此,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明确表达了不予支持的司法态度。一则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违反该强制性规定的约定当属无效;二则劳动者能够自行缴纳的只有公积金和养老金,无法为自己缴纳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劳动者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本案虽然人民法院支持了船员方的索赔请求,最终双方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达成了和解,但船员方毕竟是大费周折地经历了对簿公堂,徒增了自身的维权“成本”。希望藉由此案提示船公司依法规范用人的同时,也提示船员加强劳动权益的自我保护意识,切勿因小而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