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不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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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某食品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平度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7月04日  阅读量:20

裁判要旨

  工伤后,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当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简要案情

  郭某于2018年11月1日开始到某食品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郭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20年12月20日郭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郭某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2021年10月份郭某经过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食品公司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16万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提交了银行交易流水,证明郭某平均工资为每月3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法院经审理认为,因食品公司未依法为郭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食品公司应支付郭某相应的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本案中,郭某的月平均工资3000元,低于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故应按照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食品公司应支付郭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数额为26716元(6361元×60%×7个月)。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未给职工投缴社会保险费,当职工发生工伤时,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当职工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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