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主张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
简要案情
李某要求确认与某农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驳回其请求,李某不服诉来法院。经法院查明:2021年8月19日,某农资公司给李某转账1085元,备注为“佣金”,双方均认可上述款项是李某给公司销售小番茄后公司付给她的佣金。李某称2021年1月底其到该农资公司工作,在平度市崔家集镇小刘庄园区负责大棚运营,月工资7000元。因公司一直没发工资,其于2021年10月份离职。某农资公司不认可李某的陈述,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除银行转账记录外,李某未就其陈述向法院提供其他证据。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劳动者主张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提交初步证据予以证明,如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费记录、个税缴纳记录、工作证、服务证、招聘登记表等,若证据不足,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法条链接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