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的工伤赔偿协议应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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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某机械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来源:平度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7月04日  阅读量:6

裁判要旨

  签订协议时工伤尚未认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未作出,伤残程度不确定,应享有哪些工伤待遇尚不明确,协议中也未写明具体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且获赔数额与实际应赔偿数额相差悬殊的,属于显失公平的协议,可以撤销。

简要案情

  李某于2021年4月10日开始到某机械公司上班,从事焊接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21年7月10日李某在工作中不慎被砸伤胸部,住院治疗17天,后再未到公司上班。2021年10月7日李某与机械公司签订赔偿协议一份,内容为“本人李某同意机械公司一次性赔偿我60000元,我与机械公司再无任何法律纠纷,互不追究。”李某收到赔偿款。2022年2月15日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受到的伤害为工伤。2022年4月1日,经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2022年6月1日李某起诉要求:撤销2021年10月7日其与机械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要求机械公司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0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签订该协议时工伤还未认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并未作出,伤残程度不确定,应享有哪些工伤待遇尚不明确,协议中也未写明具体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且保险公司理赔数额与实际应赔偿数额相差悬殊,故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应予撤销。最终判决,扣除公司已支付的赔偿款后,机械公司再支付李某各项费用共计65505元。

典型意义

  工伤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行和解,劳动者能迅速获赔,用人单位亦能减少赔偿数额,且给国家节省了司法资源,是应当提倡的。日常生活中,职工工伤后,用人单位往往急于一次性解决,在伤残等级未确定,各项赔偿数额不明确时,笼统签订赔偿协议,这样的协议若约定的赔偿数额与应赔偿数额差距较大时,会被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被撤销。签订赔偿协议时,协议内容应具体、明确,不能过于笼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充分知晓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公平签订赔偿协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示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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