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法调岗后,以劳动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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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某服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平度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7月04日  阅读量:59

裁判要旨

  若用人单位对工作地点作出不合理调整,且没有提供相应的补贴或便利条件,应视为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简要案情

  张某于2014年11月开始在某服饰公司工作,具体工作地点为平度市区某服装店。张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导购员,工作地点为青岛七区五市。劳动合同履行期间,2021年7月6日张某收到公司邮寄的员工店面调动通知,通知载明:因租赁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于2021年7月10日撤柜,现调您至城阳区某专柜,调岗从2021年7月10日起开始执行,调岗后薪资待遇不变,请自收到通知后到城阳区某专柜报道,如超期未报到者,视为旷工,旷工达15日以上者,公司将按照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张某称收到通知后立马在微信中回复公司人事管理人员:因为家在平度,不同意公司的调动。

  张某未到城阳某专柜报到,2021年7月27日,张某收到了公司邮寄的解聘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因公司租赁合同到期,公司于2021年7月10日正式将您调至城阳区某专柜,现已15日您未到岗,经公司决议与您解除劳动关系,请您于7日内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张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万元。仲裁委支持了张某的请求。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中虽写明工作地点为青岛七区五市,但此条款应认定为工作地点约定不明确,应以双方实际履行的地点为工作地点。张某的工作地点一直在平度市,某服饰公司在未与张某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将张某的工作地点从平度市调到城阳区,属于远距离的跨区域调动,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且某服饰公司未为张某提供相应的补贴和便利条件,张某拒绝到城阳上班具有合理性。某服饰公司以张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故张某主张某服饰公司支付赔偿金,法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合理的调岗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企业经营所必需;二是未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三是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没有进行不利的变更;四是劳动者的体能及技术能胜任调整后的工作;五是工作地点调远,上下班不方便的,单位给予补贴或协助。若用人单位对工作地点作出不合理调整,且没有提供相应的补贴或便利条件,应视为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的,单位应予支付。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随意调岗,并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能协商一致,则应及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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