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与劳动保障监察衔接机制的指导意见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发布单位: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施行日期:2016年10月26日  阅读量:11

近几年来,全省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处于高发易发期,劳动关系协调难度不断加大,劳动者对体面劳动、分享企业发展成果等诉求增多。为及时妥善化解劳动争议和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积极构建全省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就建立全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与劳动保障监察有效衔接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创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机制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机制。大力整合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的资源,强化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之间分工协作,构建符合江苏实际的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有效衔接机制。

(二)目标任务。依法合理划分劳动仲裁与劳动监察的受案范围,按照"一窗式"接待的要求统一受理,依法处理,切实方便当事人维权,大力提升争议处理和行政执法的效率效能,力争在3年内形成沟通顺畅、运行高效的劳动仲裁与劳动监察衔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劳动仲裁居中裁决、柔性调解争议和劳动监察主动作为、执法监督的各自职能,合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用人单位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确保全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履职原则。当事人申请争议仲裁或者进行举报投诉,只要符合立案条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依法立案受理查处,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不接待处理当事人的诉求,不得以管辖等为由相互推诿扯皮。

(二)坚持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尊重当事人自愿选择权利救济渠道,保障其诉权。对受案范围交叉的案件,仲裁机构和监察机构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或选择仲裁或选择监察。仲裁机构和监察机构已经立案处理的案件,另一机构就同一事项不再受理处理。

(三)坚持高效便利当事人原则。对仲裁机构和监察机构均有管辖权的事项,可考虑当事人举证能力、案件处理难度及两种维权途径特点等因素,从方便劳动者快捷维权出发,引导当事人理性选择维权方式。

(四)坚持首问负责原则。首次接待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承担为其服务的职责,详细耐心地听取陈述,正确把握其诉求,积极引导当事人理性选择。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的接待人员,遇到当事人的诉求两个机构均有管辖权的或者一时难以确定谁管辖更便利当事人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领导决定。

三、职责范围

劳动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两个部门应当协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争议,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必须依法受理和处理。对符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等事项,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必须依法调查处理。

对工资、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等劳动仲裁机构和劳动监察机构均有管辖权的案件,两个机构应当按照上述工作原则确定管辖,按照事有人管的要求,从方便劳动者维权、提升执法维权效能、法定职责必须为的高度,协商确定由哪个机构优先受理处理。

下列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优先受理:

1.克扣工资、待岗生活费、资金等争议;

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的争议;

3.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

下列事项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优先受理:

1.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拖欠工资的;

2.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

3.违反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规定的;

4.违反带薪年休假规定的;

5.群体性事件。

四、协作机制

(一)建立"一窗式"接待窗口。有条件的地区,可配备业务熟悉、责任心强的窗口引导人员,合理引导当事人选择权利救济渠道。建立风险告知制度,明确告知当事人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的职能、时效、程序等。探索对劳动关系负有协调职责的第三方(如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相关部门、信访部门)进行前期接待和引导,先行开展调解,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纠纷。

(二)建立协作办案制度。仲裁机构或监察机构依法受理后,如需要另一方配合或支持的,可填写协办单(附件1)。协办单应包括案情简介、办结时限、协办事项、证据材料清单等内容,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给协办单位。同意协办的,对方单位接收,并按法定程序处理。案情较为复杂的,两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可联合商定处理方案。

(三)建立疑难案例研讨制度。建立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工作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相互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问题。定期不定期研讨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疑难案例,对阶段性任务和纠纷矛盾处理中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以及典型、疑难案例及时研究,切实维护劳动法制的统一。

(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依托金保工程,深化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信息系统建设,实现案件信息互通共享。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应当建立信息通报交流机制,仲裁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监察机构通报。监察机构在调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可将前期调取的证据材料、调查笔录等供受案仲裁机构作为证据使用。

(五)建立重大事项联动处置机制。对突发性、群体性劳动关系矛盾纠纷的处置,仲裁机构和监察机构应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群策群力做好矛盾纠纷处置工作。在群体性事件(集体争议)发生后,劳动监察机构应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了解诉求,引导依法维权,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依法快立快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需要先行裁决、先予执行的,仲裁机构应快立、快审、快结,积极稳妥处理好集体争议。

五、组织领导

(一)联合培养业务骨干和人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高度重视仲裁员和监察员队伍建设,强化对仲裁员和监察员的联合教育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办案水平。省厅在组织仲裁员和监察员条线业务培训时,分配给市、县、区监察机构和仲裁机构一定名额,促进人员相互熟悉业务和工作融合。劳动仲裁机构可选聘优秀监察员作为兼职仲裁员参与仲裁案件办理;调解服务平台可将调解能力强、办案水平高的监察员选聘为调解专家;劳动监察机构可邀请仲裁员协同参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二)联动宣传劳动法制。通过座谈会、现场会、办案观摩、信息简报等多形式,利用主流宣传媒体、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多媒体,推广部门合力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纠纷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介绍江苏联动举报投诉平台和争议调解服务平台,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