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薛某,系南京某大学2019届在校学生,因特殊原因,经学校同意休学一年。休学期间,为解决家庭困难,临时就职于盐城某网络服务公司如皋分公司从事送餐工作,入职时间为2020年12月1日。公司与其约定,月基本工资为2000元,另加提成奖和节日奖励。2021年3月,公司无故终止了与薛某的用工关系,并且扣发其工资、提成奖、节日奖近4000元以及入职时缴纳的服务保证金2000元。薛某多次与公司协商无果后,到如皋市总工会请求帮其维权。
监督过程
如皋市总工会接到薛某情况反映后,当即指派2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到该公司调查了解情况。该公司负责人认为:一是公司与薛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系平台合作关系;二是公司与薛某之间约定以日服务时间、日送餐单数作为计薪基数,不是薛某所表述的月基本工资2000元;三是公司与薛某通过平台约定,公司借助大数据平台提供相关信息,其收入来源于订餐费(订餐费包含商家餐费、总部平台服务费、分部平台服务管理费、外卖员送餐费),公司与薛某之间不存在薪资关系;四是公司不对薛某工作时间、出勤、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也未提供送餐交通工具,薛某利用公司大数据平台自接单自送餐,公司与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不属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关系。
通过查阅该公司职工花名册、与外卖员签订的服务协议(合同)、外卖员接单(日、月)汇总表、工资发放表等材料,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认定薛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用工关系,且公司向薛某收取2000元服务保证金是不合法的,应当予以退还。如皋市总工会及时对该公司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其及时整改。因该公司未及时整改,市总工会又向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随后,市总工会和市劳动监察大队启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劳动监察协作机制。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保障监察员联合到该公司再次开展监督时,该公司主动表示愿意调解,请求帮助联系薛某,进行调解。
监督结果
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保障监察员的主持调解下,该公司与薛某达成一致意见,该公司一次性向薛某支付3000元,并退还服务保证金2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中,用人单位至少存在三种违法行为:一是违法收取薛某服务保证金,二是扣发薛某报酬及奖金,三是无故解除与薛某的用工关系。如皋市总工会通过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帮助薛某维权成功。此案监督过程中,如皋市总工会积极主动履职,注重加强统筹,依法实施监督:一是强化协作联动。市总工会牵头与市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形成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多方联动、协调配合、优势互补的“一体化”格局。本案最终监督成功,是工会与劳动监察大队联合处置的结果。二是强化规范处置。对受理的监督案件,严格按照《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做到依法处理,程序合规。本案中,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督促公司整改无果后,市总工会及时向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促使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
如皋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