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述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总工会在对某公司开展工资支付专项监督时发现,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公司为职工杨某等9人发放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未如期缴纳9人的养老、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冀州区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随即组织对该公司在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并向该公司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15日内就相关情况进行答复。
监督成效
涉案公司到期未予答复,2019年6月25日,冀州区总工会向区劳动监察大队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提请其对该公司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并依法作出处理。在冀州区总工会和区劳动监察大队的共同推动下,该公司为杨某等人补齐了工资差额,补缴了社会保险费。
典型意义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工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有效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载体和手段。多年来,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总工会加强组织建设、健全联动机制,通过创新开展联合监督、定期监督、专项监督、综合监督等,将监督“关口”前移,及时发现劳动关系风险隐患。对用人单位存在劳动违法行为的,运用“一函两书”监督机制,加强与人社部门协调联动,推动劳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升了职工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例点评
各地工会在劳动法律监督中通过“工会+人社”协调联动机制,对一些用人单位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不执行、慢执行、拖延敷衍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回应了职工的期待,警示了用人单位,提升了工会的维权效能,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彰显了工会作为,在履行维权服务基本职责的同时,不断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