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在某安全管理公司工作过程中,从跳板上掉下致右脚受伤,经诊断为右胫骨骨折、外踝骨折。后经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十级伤残。公司未为刘某参加工伤保险。2019年11月27日,刘某与公司签订协议书,就工伤事故达成和解协议,但公司未支付刘某和解款50000元。
处理结果
区仲裁委审理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刘某工伤认定及伤残十级的鉴定结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司未为刘某参加工伤保险,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责任。经核算,双方协议约定的金额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故对刘某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因工负伤,经认定为工伤并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的,劳动者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职工发生工伤的,该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如用人单位未及时履行和解协议,劳动者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