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已退休事实,导致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支付 住房公积金、加班费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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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诉杜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6月03日  阅读量:10

【基本案情】

  杜某于2004年12月入职某公司,双方于2020年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后双方发生矛盾,杜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某公司提出了解到2011年杜某在某省办理退休或退职,法院向某养老保险经办中心查明杜某已于2011年8月退休。后劳动争议案件受诉法院生效判决认定2011年8月杜某办理退休手续,其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对基于劳动关系而要求支付上述日期后的各项款项包括津贴、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报酬、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请求均不予支持。现某公司主张杜某在已经退休的情况下,故意隐瞒退休事实,导致其为杜某缴纳了住房公积金58969元(杜某已经全部提取)并支付2011年8月至2020年10月的加班费22811.42元,故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杜某赔偿上述损失。

【生效裁判】

  生效判决认为,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的加班工资属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而给付劳动者的一定的货币补贴和劳动报酬。而杜某已经于2011年8月办理了退休手续,某公司在客观上已经无法与杜某形成劳动关系,且生效判决亦认定杜某与某公司2011年8月1日至2020年9月3

  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在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某公司并不负有为杜某缴纳住房公积金及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故杜某取得某公司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加班工资缺乏基础。现某公司在不负义务的情况下实际缴纳了住房公积金、支付了加班工资,杜某亦实际取得该部分利益,故杜某给某公司造成了损失。杜某未能举证证明其曾经向某公司告知过其已经退休的事实,导致某公司仍按照劳动关系履行义务,客观上为杜某缴纳了住房公积金和加班工资,因此杜某存在过错,应当就某公司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核定,法院判决:杜某赔偿某公司缴纳公积金损失58969元、支付加班工资损失1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纠纷系因杜某未能如实告知某公司其已办理退休手续而引发。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诚信原则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在开展民事活动时应当讲诚实,如实告知相对方自己的相关真实信息。本案中,杜某在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况下未能将相关信息如实告知某公司,其行为与所倡导的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出发,引领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诚实守信,法院认定杜某应当赔偿某公司的损失,且在确定损失数额时,亦充分考虑了杜某付出劳动的实际情况而对损失数额予以核定,平衡了双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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