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胎女职工增加的60天产假工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山东高院  添加时间:2023年06月02日  阅读量:11

裁决要点

  在生育保险未将二胎女职工增加的60天产假工资作为生育津贴纳入统筹的情况下,应当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其60天的产假工资。

基本案情

  申请人郭某自2013年5月起在被申请人某公司从事销售岗位工作,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017年2月20日,郭某剖宫产生育二胎,该公司依法给予了郭某173天的产假,期限自2017年2月6日至2017年7月28日。生育保险基金仅为郭某支付了113天(含剖宫产增加的15天产假)的生育津贴。郭某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剩余60天的产假工资,但该公司认为,其已依法为郭某缴纳了生育保险费,郭某法定产假期间内的生育津贴均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不同意郭某的要求。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期间,郭某月平均工资为3250元。

仲裁请求

  请求某公司支付2017年5月30日至7月28日的产假工资6500元。

处理结果

  裁决某公司向郭某支付2017年5月30日至7月28日的产假工资6500元。

争议焦点及仲裁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公司已经依法为郭某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在生育保险未将二胎女职工增加的60天产假工资作为生育津贴纳入统筹的情况下,是否应当由某公司向郭某支付60天的产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各省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我省实际,给予了依法生育的女职工延长产假60天的奖励,同时,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但关于生育保险基金是否支付二胎女职工上述60天产假的生育津贴,《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作具体规定,目前全国各地做法不尽相同。仲裁委员会认为,二胎女职工增加的60天产假也是其法定的休息休假权利,依法应当享受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能因未纳入社会保险统筹,就使二胎女职工增加产假期间的待遇落空,否则将会造成“有假期无待遇”的尴尬局面,不利于国家生育政策的落实和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综上,仲裁委员会认为,在生育保险基金未将该60天产假工资作为生育津贴纳入社会保险统筹的情况下,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女职工上述期间的产假工资。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