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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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高院  添加时间:2023年06月02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王某某自2017年11月14日进入某酒店公司处工作,工作岗位为环境维护部保洁员工作。王某某育有一独生子。滨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向王某某发放了《独生子女优待证》,滨州市滨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向王某某发放了《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服务证》。2020年6月,王某某退休,退休申报单位为某酒店公司。滨州市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9 136元。王某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某酒店公司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2055.4元。

裁判结果

  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规定:“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属正常运转企业职工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在为职工办理退休时发放;企业有能力支付而未支付的,有关部门应当负责督查处理,职工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 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属于应由用人单位向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支付的奖励福利,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某酒店公司属于正常运转企业,不属于困难、破产企业,系王某某人退休时工作单位,王某某为独生子女父母一方且已办理退休手续,符合一次性养老补助的领取条件,某酒店公司应按照规定向王某某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某酒店公司上诉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点评

  本案涉及的问题主要是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金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畴的问题。《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规定:“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属正常运转企业职工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在为职工办理退休时发放;企业有能力支付而未支付的,有关部门应当负责督查处理,职工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属于应由用人单位向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支付的奖励福利,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承办法官 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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