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宋某于2020年进入某洁公司的分公司从事会计工作。2021年某洁公司将分公司注销。分公司注销时还差欠宋某1万余元工资未付。宋某找到总公司,公司则推脱宋某是分公司的员工,不是总公司的员工,总公司不负有向宋某给付工资的责任和义务。协调未果,宋某,将分公司原负责人、总公司一并诉至泗洪县人民法院。泗洪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宋某的起诉。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总公司会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注销其开办的分公司。此时分公司的员工若要维权,是以总公司为被申请人先申请仲裁,还是直接向法院起诉,很多人不无困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根据该条规定,总公司撤销并注销分公司的,分公司的员工仍可以总公司作为当事人申请仲裁,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若劳动者径直起诉之法院,因违反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规定,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