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不得直接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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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与某中学劳动争议案
来源:新沂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31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蒋某入职某中学,四年内双方四次签订聘用协议,最后一份聘用协议届满前,蒋某因病请假,病假结束前,蒋某向学校表示其可以回去上班,但某中学一直未给蒋某安排工作,并向蒋某送达书面通知,表明不再与其续签聘用合同。蒋某以某中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裁判结果

  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蒋某与某中学四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故蒋某依法有权要求与某中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在蒋某未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并要求继续工作的情况下,某中学未与蒋某就续签劳动合同进行协商,而是直接通知蒋某终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法应向蒋某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本人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蒋某依法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在蒋某未同意终止劳动合同或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某中学应与蒋某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行协商,即使双方经协商对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内容不能达成一致,也应按双方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实际履行内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能直接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但如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拒绝签订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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