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所依据的该单位内部的《基本管理办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证明该管理办法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周某诉某酒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
来源: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30日  阅读量:6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完成用人单位的内部文件所规定的业绩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时,负有证明义务,即:用人单位所依据文件的制定经过了法定的民主程序,且劳动者对该文件知情,否则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简要案情

  2019年8月13日,周某入职某酒业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任分公司经理一职,合同期限为三年。2020年7月7日,某酒业公司下发《解除劳动合同、及时办理离职手续的通知书》,载明因周某基本考核业绩不达标,经公司研究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解除劳动合同。周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劳动报酬等。仲裁裁决不予支持,周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时,负有证明义务。本案中,某酒业公司根据《基本管理办法》与周某解除劳动合同,但无证据证明上述管理办法已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已向劳动者公示、告知,故对上述相关管理办法,法院难以采信;并且,某酒业公司做出的与周某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也未经过本单位工会研究。故,该公司与周某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依据单位内部文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证明该内部文件的制定经过了民主议定程序,并且经过本单位的工会研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