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是否适用仲裁时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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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山东省某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
来源:山东文登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30日  阅读量:14

基本案情

  林某某于2000年9月入职山东省某某有限公司。2009年8月29日因个人原因林某某提出辞职,2009年9月29日林某某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林某某为请求确认与山东省某某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诉至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委于2021年5月17日出具仲裁决定书,认为2009年9月29日林某某与山东省某某有限公司劳动关系终止,但直至2021年5月14日才向该委提出申请,其请求已超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决定不予受理。林某某不服该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我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为,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本案中,林某某与山东省某某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9日终止劳动关系,但其于2021年5月才向仲裁委提起仲裁,明显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且其未提交证据证明仲裁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等情形,对其诉讼请求,判决不予支持。

裁判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仲裁时效,除明确排除劳动报酬请求权不适用外,并未明确规定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不适用仲裁时效,而且劳动者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一般都是发生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后,故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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