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了劳动合同,并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约定杨某在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在江苏省、浙江省内从事教育行业,且约定了违约金。2020年6月24日,杨某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向杨某发放了10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42120元。同年7月28日,杨某开办了淮安某艺术培训中心,11月9日,杨某在淮安某课外教育公司担任监事,两个机构均为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后该公司因杨某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杨某返还已领取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42120元,并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269520元。仲裁裁决杨某支付违约金101088元,对该公司要求杨某返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不予支持。该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在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后,该公司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已支付杨某经济补偿,但杨某在离职后开办同类业务并在教育单位中担任高管,违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杨某自2020年7月28日起未履行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故其应返还自2020年7月28日起该公司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故法院判决杨某支付该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101088元、返还经济补偿金37365元。
本案启示
竞业限制补偿金系用人单位对限制劳动者择业权的经济补偿,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前提是劳动者按照约定履行竞业限制,在当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后,其享受补偿金的基础条件将不复存在,其已经领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也理应退还给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