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赵某到常州某农装公司从事财务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赵某工作地点为农装公司所在地,如工作需要可安排至公司所在集团范围内的其他企业工作。2020年9月,农装公司派赵某至江苏淮安工作,且每月额外支付了赵某外派补贴。2021年6月1日,农装公司因工作需要欲将赵某调回常州工作,赵某对此工作安排提出异议,此后赵某提出离职,并起诉主张因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金。
审理结果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合法合理的安排有服从义务。该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有权在工作所辖范围内调整工作区域。农装公司调岗前后多次与赵某沟通,故本院认为农装公司对赵某的上述调岗决定,属于合理调岗,原告应予遵守,故不支持赵某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请。
本案启示
用人单位作为市场主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而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适当调整,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不仅有利于维护用人单位的发展,也有利于劳动关系稳定。若调整确系基于经营需要,且未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劳动者应予服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