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交值班表、考勤表不违反保密协议,无需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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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淮安清江浦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9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刘某于2022年5月2日至某农业公司担任人力资源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其中保密协议约定“因职务上的需要所配备的电脑以及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公司秘密信息的电脑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公司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非因职务需要,员工不得擅自拷贝、私自留存、转阅他人、下载等。员工如违反,应视违反情况之轻重,当一次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不超过人民币壹拾万元;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公司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聘用关系”。后刘某因该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违反工资支付条例,提出离职。2022年11月,刘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加班费、工资、经济补偿金。仲裁庭审中,为证明存在加班事实,刘某举证了其工作期间的值班表及考勤表。此后,该公司以刘某违反保密协议为由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诉至本院。

审理结果

  案涉考勤表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双方一致认可案涉资料系刘某在双方劳动仲裁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此种使用合法、合理,农业公司主张刘某支付违约金不符合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法院对农业公司主张刘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本案启示

  劳动合同区别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劳动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的约定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仅在违反专项培训服务期约定,或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况下才需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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