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款将经营风险转嫁劳动者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淮安清江浦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9日  阅读量:17

基本案情

  史某于2008年4月到淮安某粮油公司任业务员。双方签订的最近一期劳动合同为自2018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2月至2021年9月期间,史某的工资条显示该公司对其进行扣款,其中包括退货扣款,金额为16-30元不等。该公司主张扣款依据的公司薪资方案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向员工公示。史某于2021年9月因公司多次克扣工资提交申请后离职,并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补发克扣工资合计3273元。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退货系粮油公司作为卖方的常见经营风险,粮油公司举证的案涉退货原因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退货系史某导致,现史某主张粮油公司支付该部分克扣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本案启示

  生产经营中,部分用人单位为减轻自身利益损失,降低经营风险,会将经营风险在规章制度中变相转嫁给劳动者,但往往相关规定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用人单位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经营风险应由自身承担。因此,用人单位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在制定与薪资挂钩的规章制度时要考虑自身应担责任。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