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招聘的短期工作人员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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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某食品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广州增城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9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某食品公司因中秋节前赶制月饼所需临时招聘蒋某在节前赶制月饼。蒋某于2021年6月21日开始在该食品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约定工资为计时工资,上班需要打卡。2021年10月1日蒋某因受伤后没有回去公司上班。蒋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确认2021年6月21日至2022年3月1日期间与某食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食品公司称其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招聘月饼生产工人,其招聘蒋某时已经告知蒋某为临时工且只需工作至2021年9月17日,工资在最后一天结清,此后蒋某是否需继续工作需双方另行协商,蒋某的上班时间可以自由与公司协商确定,而公司要求蒋某打卡目的是计算报酬而非进行用工管理。

裁判结果

  确认蒋某与某食品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至2022年3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种类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该法还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这一特殊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现行法律并无临时工的概念,为此,用人单位与“临时工”之间,如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确认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的,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成立,受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范和保护。本案中,双方之间的履行情况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可以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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