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未能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原因在劳动者一方,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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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金属制品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广州增城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9日  阅读量:5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0年1月20日入职某金属制品公司,岗位为放样员。自张某入职以来,双方均采取一年一签的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最近一期合同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2020年10月22日,该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对岗位分为管理、生产及生产服务岗,生产服务岗包括技术部(张某的岗位属于技术部),上述决定通过了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20年12月初,公司向张某送达《劳动合同》,岗位为生产服务岗,张某以岗位发生变化而拒绝续签,12月29日,公司向张某再次送达《劳动合同》、《任命书》(任命张某为放样员),并催告张某续签劳动合同。张某于原合同到期前仍未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随后张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

  驳回张某要求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

典型意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连续签订两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本案中,企业在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时,并未降低或改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但劳动者仍然拒绝续签劳动合同,故双方未能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为张某不愿意续签,最终导致原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此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且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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