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固定用工模式下,工资收入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折算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无需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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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实业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广州增城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9日  阅读量:40

基本案情

  陈某于2021年5月13日入职某实业公司,任结构工程师一职。双方约定陈某月工资10000元,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时。陈某最后工作至2022年5月26日离职。陈某以某实业公司拖欠其周六加班费未付为由,经劳动仲裁程序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实业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某实业公司确认陈某每周工作六天,但主张其工资中已包含周六的加班工资。

裁判结果

  驳回陈某关于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双固定用工模式是指用人单位实行不同于标准工时制的固定工时制度(如固定每周工作五天,每天9小时或每周工作六天,每天8小时等)且劳动报酬固定的双固定(固定时间,固定报酬)用工模式。若劳动者入职时已明确的工资标准已包含全部工作时间的标准工资和加班工资,且该工资收入不低于以当地最低工资数额作为标准工时工资折算的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无需另行支付加班工资。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陈某在某实业公司之间形成双固定的用工模式,且陈某固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不低于以当地最低工资数额作为标准工时折算的工资总额。因此,对于陈某要求某实业公司支付在职期间周六加班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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