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承包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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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诉某物流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广州增城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9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1日,尹某与某物流公司签订《快递承包协议》,约定承包经营期限自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承包范围为增城区某区域。某物流公司确认尹某在派费计算方式、派件总量、考勤方式上与其他快递员无异。另外,某物流公司制作的《工资表》、《承包派费》均记载某物流公司每月向尹某支付的款项是由补贴工资、派费、电话补贴、收件提成构成。后尹某申请劳动仲裁并请求某物流公司支付欠付的工资、高温补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但某物流公司主张双方系承包合同关系,不同意支付。仲裁委支持了尹某关于工资、高温补贴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某物流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确认某物流公司与尹某存在劳动关系,某物流公司应支付工资、高温补贴和经济补偿金。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业态用工纠纷常涉及多方诉讼主体,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从业者确认劳动关系成突出焦点。目前不难发现,用工单位意图通过签订名称各异的合同以规避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故审理该类型案件,对合同性质的认定并不能仅凭合同名称确定,而应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着重审查对合同名下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实际履行情况,围绕当事人之间是否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作出裁判。本案中,透过《快递承包协议》的外衣,剖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意思表示、权利义务,最终认定双方实际形成的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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