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承担工伤保险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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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某材料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来源:广州增城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9日  阅读量:10

基本案情

  黄某,女,生于1966年9月9日,于2016年9月9日达到退休年龄。2021年2月20日,黄某在某材料公司车间工作时不慎被贴膜机器压伤手指。2021年4月26日,黄某的事故伤害被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鉴定确认,黄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黄某诉至法院,要求某材料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某材料公司向黄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费。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雇请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理应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并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本案中,黄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并被认定为工伤。黄某可要求某材料公司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但不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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