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唐某于2022年8月5日收到用人单位发送的录用通知书,其于2022年8月8日向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确认接受录用。其后,用人单位多次告知唐某延迟入职时间。2022年8月15日,用人单位向唐某发送取消录用通知。唐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不予受理,唐某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已向唐某发送录用通知,本职是要约,且唐某回复接受录用通知,双方达成合意。随后用人单位取消对唐某的录用,属缔约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法官对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用人单位同意给付唐某赔偿3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关于录用通知法律效力的典型案例。劳动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用人单位发动的录用通知等同于要约,一经发出即受到该要约的约束,而后唐某向用人单位确认接受该录用通知,即接受要约,双方就唐某入职用人单位达成合意,双方均受约束。用人单位违反合意单方取消唐某的录用,构成缔约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实践中,用人单位的录用通知具有法律效力,求职者基于对用人单位的信赖,接受录用通知即主动接受由此带来的义务,用人单位单方面取消录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赔偿由此给劳动者带来的信赖损失。本案经过承办法官对双方的释法说理,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弘扬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