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与江西某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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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饶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9日  阅读量:5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蒋某经介绍来到江西某物流有限公司上班,工作地点在杭州市上城区,从事快递运输搬运工作。2021年3月25日早上,蒋某卸货时,因货物倒塌从车上摔下,后于3月26日才到杭州石祥东路詹氏中医骨伤医院治疗,后到上饶市立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侧根骨粉碎性骨折。蒋某出院后,双方多次协商工伤赔偿事宜均无法达成一致。2021年7月20日,广信区人社局通知蒋某,双方劳动关系不明确,工伤认定程序中止。蒋某因此提起劳动仲裁。2022年2月21日,上饶市广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蒋某不服故诉至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调处结果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考虑到本案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且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时间不长,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主张证明难度大,且即便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后续维权的成本高,周期长,案件如能调解解决,不但能从根本上化解纠纷,而且能够为双方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为此,主审法官将该案同步委托给“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调解员张美华,经过法官与调解员的互相配合,释法明理,双方达成一致赔偿协议,江西某物流公司更是于当场将一次性赔偿金支付完成,事情得到解决,蒋某亦自愿撤回了本起诉讼。

典型意义

  在劳动者亦或是提供劳务者与用工单位没有签订具体的劳动/劳务合同的情况下,个人很难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即便能够证明双方关系,后续的法律程序亦很复杂,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上花费的时间、精力成本都很高,法院在诉讼中将案件同步委派给“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通过法官和特邀律师调解员互相配合,共同发力,专业性法律指导和柔性化人情调解相结合,充分发挥了“法院+工会”调解模式的作用,亦是法院在最大程序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当事人的负担的积极探索。

来源:广信区人民法院  广信区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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