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上饶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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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饶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9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今年1月份,在上饶市某公司车间工作的陈某在岗位工作时突发疾病,工作人员拨打120急救后,医护人员赶到时陈某已无生命体征。死者家属认为陈某在工作岗位上身亡,符合工亡认定标准,要求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认为陈某身亡主要原因是其自身突发疾病,其任职的岗位工作不存在任何危及生命健康的安全因素。后陈某家属与用人单位多次就工亡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玉山法院。

调处结果

  玉山法院接到案件后,考虑到本案尚未进行工伤认定,且也未经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尚不具备受理条件,故而决定启动法院+工会诉调对接机制,委派人民调解员封延森参与纠纷解决。派驻法官与调解员封延森第一时间与死者家属取得了联系、走访企业,详细询问了案件相关情况,询问双方调解的初步意见,研判调解的可能性。起初,家属方要求赔偿的金额较高,而用人单位则坚持其自身疾病,应当适当减轻企业的赔偿责任。派驻法官耐心向双方进行工伤赔偿纠纷的法律规定,厘清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和应当承担的赔偿项目及金额,对于死者家属的合理诉求督促企业提高法治意识,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经过多次磋商协调,调解员、工会代表的协同配合,2022年4月陈某家属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赔偿协议书,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万余元,丧葬补助金4万余元,同时用人单位自愿向死者家属支付一次性补偿款35万余元,合计赔偿127万元。

典型意义

  劳资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不仅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信访,更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用工环境,维护企业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玉山法院通过与县总工会、企业工会组织建立涉劳动争议纠纷诉调对接机制,采取诉前多元化解的方式,委托人民调解员,邀请工会代表参与调解工作。在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让当事人充分了解关于劳动争议纠纷的法律规定,合理表达诉求,多方促进劳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该纠纷的成功调处,即为工亡家属维权节约了人力、财力和时间成本,也为企业妥善处置劳动争议提供了示范。

来源:玉山县人民法院  玉山县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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