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应双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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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混凝土公司诉李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来源:萍乡中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9日  阅读量:9

基本案情

  李某2013年3月入职江西某混凝土公司担任混凝土搅拌车司机一职。2020年9月5日,李某因自身患有乙型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伴食管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出血住院治疗21天,此后李某因病未上班,该公司亦未为李某安排工作。2021年3月15日,公司以李某身体不能从事原工作岗位为由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双方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问题发生争议,本案经劳动仲裁后,公司不服裁决结果,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李某于2013年3月入职,但该公司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故应支付2013年4月至2014年2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即38190元。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相关规定,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9个月。本案李某享受了7个月的医疗期,江西某混凝土公司在李某医疗期未满的情形下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该公司应向李某支付经济赔偿金。法院判决:一、江西某混凝土公司向李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8190元;二、江西某混凝土公司向李某支付经济赔偿金38036元。

典型意义和推荐理由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享有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但在劳动者自身患有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短期内无法为用人单位创造经济效益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劳动者无法适应当前工作岗位为由,任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合同法》明确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依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享有3—24个月不等的医疗期。法律设置医疗期的目的系保障劳动者在病休期间不被单位辞退。无论是否因工负伤或患病,劳动者均享有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治疗、康复的权益,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享有的医疗期内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案对于保障非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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