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与芜湖某房地产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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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芜湖湾沚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9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底,陶某被调到芜湖某房地产公司湾沚项目从事渠道组长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22年7月26日,芜湖某房地产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及书面形式通知陶某,因遭受新冠疫情等多重打击,经营状况持续恶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决定将陶某调整至新的用人单位。因双方就岗位调整未达成一致意见,芜湖某房地产公司通知陶某解除劳动关系。该案经湾沚区仲裁委裁决,芜湖某房地产公司需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各项赔偿,后因芜湖某房地产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湾沚区法院受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虽对岗位调整进行了约定,但不应超出一定范围,驳回了原告的诉请,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与解除不能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且不应违背公序良俗。用人单位在遇到生产经营困难,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的,应遵守劳动合同约定或具有合理事由。该案中用人单位任意行使自主经营权,侵犯了劳动者权益,湾沚区法院依法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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