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毕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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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芜湖湾沚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9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被告顾某某系某工程承包人,原告周某某、毕某均在其工程下从事电焊施工,双方约定施工期间,每人每天工资375元。截至工期结束,两原告共在被告处工作16天,期间被告仅向两原告各支付了3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未付,原告催要无果,遂向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具状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案件受理后,承办人积极和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双方的真实意愿,在知晓被告顾某某和原告周某某系老乡,且均有调解意愿的情况下,将双方约至法庭调解室。经过承办人的释法明理、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悉心劝导,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被告当场如数支付所欠全部工资款,原告也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该案得以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该案是湾沚区法院积极发挥专职人民调解员职能优势,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的案例之一,亦是区法院践行能动司法,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生动体现。该案自收案以来,区法院主动作为,在诉前调解阶段充分挖掘双方调解意愿,最大程度调动双方调解积极性,促成双方协商一致化解矛盾,当场兑现,真正意义上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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