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培训公司、毛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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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常熟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8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毛某系某培训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因经营不善,其于2021年8月2日突然将公司关闭,停止经营。毛某明知该公司有多名员工的2021年7月工资未支付,仍离开常熟市并采用更换手机号码等方式逃避支付上述劳动报酬,该公司员工多次向毛某索要工资未果。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某培训公司、毛某仍不支付21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1.8万余元。被告人毛某于2021年9月22日在苏州市相城区被常熟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毛某家属已将拖欠的劳动报酬11.8万余元全部支付。

处理结果

  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培训公司、被告人毛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案发后,被告单位某培训公司、被告人毛某已将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全部支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单位某培训公司、被告人毛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毛某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某培训公司罚金,判处毛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某培训公司、毛某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打击恶意欠薪,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是保障民生的生动实践。本案被告人毛某作为培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在经营出现问题时没有积极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反而以逃匿方式拒不支付21名工人工资共计11.8万余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院对恶意欠薪犯罪零容忍,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起到良好的社会警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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