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能否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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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杨浦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8日  阅读量:25

案情简介

  赵某与某劳务公司于2020年12月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劳务公司将赵某派至某物业公司。2021年1月,赵某在工作时受伤,经鉴定构成因工致残十级,工伤保险基金向赵某支付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21年6月,赵某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务公司以此为由于同年6月底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赵某认为,其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因缴费年限不足尚未享受养老待遇,故起诉要求劳务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务公司辩称,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工伤人员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减少1年按照20%递减,劳动合同终止时赵某已达退休年龄,故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院裁判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与某劳务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受工伤,依法应享工伤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到期时,赵某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因故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仍需通过劳动维持生计,因工伤产生的医疗困难及劳动能力下降带来的就业困难并无相应的弥补途径,在此情况下,不让其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有违立法精神。故判决支持赵某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诉请。

法官寄语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却因故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于现实生活中占一定比例,往往也是较为弱势的劳动者。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结合案情并从实际出发,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案中,如用人单位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合同到期引发赵某保障欠缺、生活困顿,不符合诚信用工的应有之义。上海杨浦法院综合考虑事故发生时间、工伤认定情况、养老保险待遇等因素,判决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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