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9月李某入职时,江苏某公司告知其可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后双方签订了《劳务协议书》。
江苏某公司提供安保服务,入职后李某先是从事上述安保项目的辅助工作,后常驻该项目负责安保人员的招聘、考勤等工作,日常工作听从江苏某公司的安排、指挥,工资由江苏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或南京某后勤公司上海分公司账户转账发放。2021年6月,因调岗协商未成,李某自行离职。现李某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两家公司一致辩称,入职时系明确告知可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系李某自己要求签订劳务合同,故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裁判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从事江苏某公司的业务,为该公司提供劳动并接受该公司的管理指挥,按月领取劳动报酬,二者之间具备人身隶属性与财产隶属性,符合劳动关系本质。用人单位以劳动者选择签订劳务合同为由排除劳动关系存在的辩称,不予采纳。
法官寄语
司法实践中,确认劳动关系的案情纷繁复杂,用人单位时常为规避主体责任,采取一系列操作否认建立劳动关系,比如签订劳务合同、合作协议或承揽协议,通过个人或其他企业转账工资,委托其他公司代缴社保等。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劳动关系的三大认定要件,即主体适格、人身隶属、财产隶属。本案突破了合同的形式,从履行实质认定劳动关系,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