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后,不得随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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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太仓人社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8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陈某于2020年10月21日入职某环境公司,双方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2021年2月9日上午,陈某在自行填写基本信息、离职原因及时间等内容后,签署了一式二联的《离职证明》。后陈某在民警的协调下从公司处取回了《离职证明》复印件,而公司则以“辞职”为由为陈某办理了退工备案手续。陈某认为其已将离职证明收回并明确表示不愿辞职,公司以此为由为其办理退工备案手续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太仓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虽陈某主张离职证明及员工离职手续移交表在提交给其直属领导后随即要回,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系形成权,陈某一经作出即生效,且陈某随后还办理了离职移交手续。此外,在提交辞职申请以后陈某亦未再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故应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系以陈某提出辞职的方式解除,因此对陈某要求确认公司解除合同违法并要求赔偿金的仲裁请求未予支持。

  陈某不服上述仲裁裁决,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当日填写的《离职证明》明确其以个人原因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陈某的上述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自到达公司处即发生法律效力。陈某主张取回其填写的《离职证明》即代表向公司撤回离职申请,但因陈某撤回的通知在其辞职意思表示之后到达公司,故陈某索要《离职证明》的行为并不发生撤回的效力。法院最终认定陈某系主动辞职,对陈某要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典型意义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仅需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告知用人单位即可。但劳动者在享受该权利之时,也应遵循规则原则这一基本准则,从权利义务对等及维护企业内部人员结构稳定的实际出发,对单方解除权的行使进行自我规制,如将辞职的意思表示提前告知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后不得随意撤回等。本案中,陈某已将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告知用人单位,此时用人单位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人员调整,如允许劳动者随意单方撤销,势必会影响用人单位的统筹安排计划。本案最终认定陈某的行为并未发生撤回的法律效力,对于引导劳动者合理正当行使单方解除权具有重要意义,也凸显了规则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构建新型和谐劳资关系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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