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6年2月至甲公司从事保安工作,于2021年6月离开。2016年3月至2017年11月,甲公司按照1320元/月的标准向李某发放工资;2017年12月至2021年6月,甲公司按照1400元/月的标准向李某发放工资,均低于同期泗阳县最低工资标准。2021年12月,李某依法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甲公司以李某超过仲裁时效进行抗辩。
审理裁判
泗阳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该差额部分属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报酬范畴,因拖欠劳动报酬安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劳动者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李某于2021年12月申请劳动仲裁,并未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甲公司自2016年3月至2021年6月向李某发放的工资,均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当补齐差额8657元。一审判决后,甲公司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甲公司补齐李某工资差额8600元。
法官说法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个人审执是全体家庭成员赖以生存的经济来源,我国实行劳动者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差额部分应属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报酬范畴,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起仲裁,用人单位也应当秉持诚信原则,对差额部分予以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