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7月,戴某至某纺织公司工作,期间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2021年10月,纺织公司关闭戴某工作所在的西车间,将戴某的岗位由衔缝仓管统计转为面料跟单,双方就岗位调整未达成一致意见,戴某当日未到公司提供劳动。10月29日,纺织公司通过微信向戴某发送返岗通知,要求戴某次日至面料跟班岗报到上班,逾期视为自动离职。10月30日,纺织公司停缴戴某保险,后戴某入职其他公司。戴某认为,纺织公司未经其同意强制封闭其工作场所,并以调动岗位为由不切实际安排工作,后违法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遂申请劳动仲裁,因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审理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戴某与纺织公司均认可调整岗位后,戴某由出差可能,必然会给戴某的家庭生活带来不便,存在不合理性。故用人单位岗位调整的行为违背合理性原则,造成劳动者离岗的,应当视为劳动者被迫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官点评
虽然企业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和薪酬标准,但其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劳动者利益。具体来说,企业实施合法的调岗、调薪应当满足以下两方面要求:第一,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有关于调整工作岗位和工资报酬的约定或规定;第二,岗位调整应当具有合理性。如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应当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的岗位调整行为违背了合理性原则,造成劳动者辞职的,则应当视为“推定解雇”,也即劳动者被迫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