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泗阳某健康管理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2年,任职前有20天的学习培训期,学习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如张某工作未满两年则需退换所有培训费用12800元。2021年10月,双方因工作产生争议,公司让张某回家“反思”。2021年11月17日,该公司以张某旷工为由,通过微信告知解除劳动合同。张某以健康管理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诉至法院,经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该健康管理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该公司以张某未能在单位工作满两年为由诉至泗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培训费用。
审理裁判
泗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生效判决,该健康管理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该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应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故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的原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