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9月,高某应聘某公司设备主管职务,在填写《应聘人员简历表》时虚构曾担任某公司设备负责人的两年工作经验。2020年10月,该公司与高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3年,高某入职后担任设备助理。2022年5月,该公司向高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认为高某入职时向公司提供的个人证明材料虚假,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泗阳县工会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一份。高某认为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向泗阳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审理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在招聘录用高某时,只是把以往的工作经验作为一般要件,并未作出特别要求,高某是否在之前的公司担任过设备负责人并非该公司录用高某的决定性因素,因此高某并未虚构或隐瞒与其应聘岗位要求“直接相关”信息。另外,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怠于行使对高某提供信息的相关信息的基本注意和审查义务,而在高某通过试用期,并在其工作逾17个月后,在公司陷入经营困境,安排大部分员工放假的情况下,以高某虚构工作经历存在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判决公司赔偿高某经济赔偿金。
法官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通过劳动者教育经历、工作经历、身体状况等预判劳动者工作能力的权利,劳动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说明义务。但是劳动者如实说明的范围应当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说明的情况应当合法而且合理,如果劳动者隐瞒或虚构遇工作并无直接关联的信息情况,并不能影响劳动合同效力,用人单位也不得以劳动者不诚信履行义务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