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9月,朱某至某纺织公司处工作。2018年期间,该公司为朱某参加并缴纳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2021年期间为朱某参加并缴纳失业保险。2022年3月,朱某以该公司未为其交齐社会保险,导致其生病就医发生医疗费用无法报销为由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后朱某向泗阳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
审理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纺织公司虽为朱某建立社会保险金账户,但确实存在缴纳险种不齐、缴纳年限拖延等情形。故朱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医疗保险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成立,遂判决该纺织公司向朱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法定义务既包括用人单位应当按法定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也包括用人单位应当按法定标准或法定期限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积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展现用人单位遵法守法、诚信用工的良好形象。同时,本案也提示广大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及时依法维权,督促用人主体规范用工,依法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