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劳动者自行缴纳后有权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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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泗阳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8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张某到泗阳某中学从事保安工作。2014年1月至2022年7月,张某自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用54942.4元。2022年7月,张某以该中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未支付加班工资为由,向该中学邮寄解除劳动关系函,并被该中学签收。2022年8月,张某向泗阳劳动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该中学偿还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加班工资。

审理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泗阳某中学未依法为张某办理并缴纳养老保险,张某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该中学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该中学未能按照规定履行法定义务,张某便以个体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到社保机构按照每年缴费基数的20%比例缴纳双方劳动关系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在扣除张某应缴的8%部分后,对于剩余的32965.44元,张某有权向该中学进行追偿。遂判决泗阳某中学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代缴养老保险费用。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其法定的义务。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实质是代替用人单位履行其法定义务,不能因此免除用人单位依法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本案中,劳动者自行按照每年每年缴费基数的20%比例缴纳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并未超过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的标准,故在扣除劳动镇应缴纳的费用后,用人单位应当偿还劳动者代缴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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