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旷工的,应对劳动者是否未出勤进行核查,不能仅以劳动者未打卡即认定构成旷工。用人单位仅因劳动者未打卡即认定劳动者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认定为违法解除。
基本案情
孙某系张家港某公司的外贸助理。公司的考勤记录显示孙某3月25日至5月8日期间,存在3次下班未打卡(上班已打卡)的情形。公司以孙某存在三次下班未打卡,构成旷工为由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关系,孙某不认可公司的解除决定,向公司主张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应当对孙某是否实际未到岗这一情况进行核查,听取孙某的意见。公司并未核实孙某当天到岗情况,也未听取孙某的陈述意见,直接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能成立,应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判决公司支付孙某赔偿金4万余元。
典型意义
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最为严厉的惩处方式,必须慎用,在不得不使用时必须有充分理由和事实依据。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对解除合同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无证据证明其解除具有事实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