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惩罚性调岗的,构成滥用用工自主权,劳动者有权拒绝调岗。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拒不到岗构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顾某某入职张家港某房地产公司担任行政主管。2020年1月,该公司以顾某某工作表现不符合岗位要求,向顾某某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顾某某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后,公司将顾某某的岗位调整为“礼宾岗”,为迎送客户提供拉门服务等。顾某某拒绝调岗,公司以顾某某连续旷工为由与顾某某解除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双方先前的诉讼,认定公司对顾某某的调岗明显具有惩罚性,顾某某拒绝调岗有正当理由。公司以顾某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向顾某某支付赔偿金32500元。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调岗必须遵循合理性、必要性和正当性原则,调整后的岗位不得具有歧视性、侮辱性和惩罚性。用人单位滥用用工自主权,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据此主张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拒不到岗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主张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