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约定的赔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标准的,劳动者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补足差额的,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方某系某金属公司职工。2020年9月,方某在工作中受伤。2020年10月,双方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书》,约定该公司一次性赔偿方某3万元。协议签订后,某金属公司向方某支付3万元赔偿款。2021年1月,方某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5月方某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方某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差额。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工伤赔偿协议书上约定赔偿款3万元,远低于法定标准,公司应按照法定标准予以补足,已支付款项予以扣除。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就工伤待遇自主达成赔偿协议,但工伤保险待遇蕴含对劳动者健康权的关切与保护,当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工伤赔偿协议的方式以明显低于工伤法定赔偿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赔偿时,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属于显失公平,应当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