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张家港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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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张家港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8日  阅读量:9

裁判摘要

  应届毕业生签订就业三方协议,在公司实习期间,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管理、接受公司劳动管理、提供的劳动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公司向其发放劳动报酬,应确认应届毕业生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王某系常州某学院2022届毕业生。2022年2月,王某经老师介绍至张家港某公司面试及工作,工作期间,王某参加公司考勤打卡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2022年3月1日,王某、常州某学院与该公司公司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2022年5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向王某转账3月份工资。王某因在工作中受伤,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法律并未禁止其在毕业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王某在工作期间,需要遵守规章制度,接受考勤、安全教育等劳动管理,公司通过其法定代表人向王某发放劳动报酬,双方符合劳动关系人身隶属、经济附属的特点,故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区别于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勤工俭学、实习实践等辅助性、社会实践性工作,应届毕业生作为具备劳动能力、符合建立劳动关系年龄条件的劳动主体,在符合劳动关系基本特征的情况下,应当确认劳动关系,给予相应的劳动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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