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网络科技公司系外卖配送服务商,负责某外卖平台苏州吴江步行街站点配送业务。蒙某某在该站点从事外卖配送工作。根据工商登记,蒙某某于2018年10月10日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蒙某某在送外卖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蒙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网络科技公司自2018年3月1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裁决支持蒙某某请求,网络科技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为由主张双方并非劳动关系的,对双方的法律关系仍应以是否符合劳动关系本质特征作为判断标准,而不能仅依劳动提供方的名称或合同的名称作为审查依据,故据此判决确认蒙某某与某网络科技公司之间自2018年3月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我国平台经济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极具灵活性的网络平台用工的兴起对传统劳动关系认定理论带来巨大挑战。用人单位利用虚拟软件平台,在劳动者不清楚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引导骑手通过签订电子格式合同的方式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以建立所谓平等主体之间合作关系的形式规避用人单位责任。本案判决明确了“事实优先”原则,即在合意与事实冲突时以事实为依据进行法律关系定性,对依法审慎处理新型用工形式下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