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用工年限应合并计算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盱眙法院  添加时间:2023年05月27日  阅读量:42

裁判要旨

  两家单位虽是独立法人,但其法定代表人相同,经营范围高度重合,应当认定两个公司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劳动者先后在关联公司工作,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计算标准、考勤方式等均未发生变化的,在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在计算支付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17日,李某与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李某从事接线工作。2012年3月至2017年1月,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李某缴纳社保,2017年2月至2022年1月,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为李某缴纳社保。李某陈述从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到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是由单位安排,而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辩称李某是通过招聘到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处工作,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2022年2月17日,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解除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次日开始李某不再到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处工作。我院认为,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法定代表人相同,经营范围部分相同,李某前后工作内容未变更的情况,在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年限。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所谓关联公司是指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公司与另一个由其控股或由其出资成立的机构之间在经营或管理上存在或多或少的联系的两个公司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劳动者并不能稳定地同某用人单位形成用工关系,个中原因或是因为用人单位的经营需要,或是借此规避法律责任。不管原因为何,此时如何计算该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就至关重要,法人的人格独立就并不适用在此处,我院认定以劳动者在关联公司工作的年限来计算经济赔偿金,有效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有关用人单位,应合法用工。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