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非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邹某入职某轴承有限公司,2018年5月30日,邹某向某轴承有限公司提出离职并签署离职申请书,某轴承有限公司栗某批注“同意,该工序自一个月内招到人员之后离职”,同年6月29日,该公司出具离职通知,通知邹某获准,于当日离职并退工作服两件夏装、两件秋装。2018年7月5日,邹某又重新入职某轴承有限公司处从事串圈工作。此后,邹某、某轴承有限公司共签订三份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分别为2018年7月5日至2019年7月4日、2019年6月14日至2022年6月14日、2022年6月14日至2023年6月14日。2022年11月8日,某轴承有限公司以邹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邹某要求某轴承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我院询问,邹某陈述入职某轴承有限公司前未以个人名义缴纳过社会保险,也没有其他单位为其缴纳过社会保险。我院认为,邹某于2021年9月6日达法定退休年龄,上述期间邹某自己或其他公司均未缴纳社保,故邹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难以归责于某轴承有限公司,邹某诉求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虽然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人民法院在认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用工关系时不应仅对劳动者年龄标准作形式审查,而应当对该条规定作实质审查。具体需审查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关。如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享有的劳动关系终止权不受影响,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自然终止,且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